关于公开征集恩施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关于公开征集恩施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2〕53号)要求,拟开展恩施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单位。

一、试点时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期满后,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试点工作情况,确定是否延续。

二、申报条件

1.试点单位必须满足恩施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要求(详见附件1)。

2.拟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恩施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试点申请。意向申请单位在开展市场调研、完成项目预选址的基础上,填写《试点申请表》(附件3)、《承诺书》(附件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提交所在地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选址用地符合性、资料真实性、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意向申请单位通过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2.遴选试点单位。我局根据试点单位报名情况,邀请专家对申请单位资料、项目预选址进行审查,遴选确定试点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

3.项目建设。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逾期未完成则取消试点资格。

4.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废收集条件后,提交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等有关手续,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经复审通过后,我局向试点单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正式经营。试点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四、试点要求

1.试点单位服务范围仅限于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收集对象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汽车修理店、水上船舶、修造船企业等)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2.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其他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无明确处置利用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3.试点单位根据小微企业数量、产废情况,结合自身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0.5万吨,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量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点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产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至少每季度到产废单位上门服务一次,依据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处置费用,严禁垄断经营、联合经营行为。

5.试点单位若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我局和服务单位,并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等工作。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8273277

地  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806室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