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4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21/2022-3583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函〔2022〕38号
文号类型: 州政办函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就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为州域内低于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标准的养殖户,划分为专业户、散养户两大类。

专业户:生猪设计年出栏量50头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500头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肉牛设计年出栏量10头以上,50头以下;奶牛设计存栏5头以上,100头以下;肉羊设计年出栏量50只以上,100只以下;肉禽设计年出栏量2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蛋禽设计存栏500羽以上,5000羽以下。

散养户:养殖数量低于专业户的其他养殖户。

其他畜禽种类折算成猪当量,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分类。

二、落实监管措施

(一)加强选址管理。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非规模养殖户结合实际科学选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非规模养殖户的养殖用地进行审核。对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河湖岸线及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的养殖户,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健全配套设施。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指导专业户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指导散养户开展圈养、围栏养殖,配套建设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

(三)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对生物发酵床养殖、喷雾降温除臭、微生物降解污水、黑膜沼气池处理粪污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和“干湿分离、堆肥还田”“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等新模式的推广。引导专业户加快淘汰传统食槽、水槽、按压式水嘴等老旧设备,鼓励使用漏缝地板、全自动刮粪机、碗式饮水器、干湿分离机等新设备,提升综合利用效率。指导专业户与种植经营主体建立“种养结合”利益联结机制。

(四)完善养殖台账。各县市要全面摸底非规模养殖户情况,分类建立非规模养殖户台账,定期对台账进行更新,专业户台账每季度更新一次,散养户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督办考核。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督办检查,将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纳入州对县市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各县市政府要将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非规模养殖的监管,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按期清零销号。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户完善养殖记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引导种植户与养殖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污染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畜禽非规模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对非规模养殖户的养殖用地进行审核。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宣传、现场指导、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畜禽粪污利用的技术模式、典型经验、利用效果,提升畜禽非规模养殖户的生态环保意识。通过向畜禽非规模养殖户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责任制上墙等方式,压实畜禽非规模养殖户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