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启2022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15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启2022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

(通讯员 于扬)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国家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公平竞争相关工作部署,11月14日-1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主题,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政策普法宣传、政策讲解短视频展播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培育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守法自律、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州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8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故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那么哪些行动为触犯反垄断法呢?

为了便于大家更直观的了解反垄断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作宣传动画断片,以案例的形式,供大家了解参考:

01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02
纵向垄断协议



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0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4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05
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此外,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六种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