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7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2号)

当事人名称:余万都

住所:宣恩县珠山镇双龙湖村六组

身份证号码:42282*************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2年8月9日对宣恩县龙洞库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居民余万都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擅自拆除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围网;

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堡坎、鱼池、杂物间等相关设施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XE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拆除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围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堡坎、鱼池、杂物间等相关设施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宣恩县支行

名 户:宣恩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420017264 0805 0003900-00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