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5
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州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考核对象主要是州、县两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的工作设备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4.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调整制度;

3.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4.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主动公开情况。

1.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3.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它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

4.及时通过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5.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听证会、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

6.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原则上实现“当日形成、当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1.在州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1.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2.有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3.规范受理申请的处理程序和答复方式;

4.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六条 政府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检查考核机制,根据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开展督查、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并作为全年政府考核部门绩效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实际方案,细化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2.考核工作实施单位按每季度重点工作,深入到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实地考核;

3.被考核县市、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综合考核结果,报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州委督查考评办,作为县市、州政府各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