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5
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五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它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级监察机关依据《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