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8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经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转发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理答复规范》《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分类

(一)不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

1.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3.党务信息。党务信息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4.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5.不予重复处理。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6.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

行政机关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1.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户籍、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无法提供情形。

不存在的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不全,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为接收、登记、补正、拟办、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审核、作出答复、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档。

(一)接收

1.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接收渠道。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是:当面提交、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网络申请,网络申请电子邮箱应使用“gov.cn”邮箱。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接收规范。

当面申请:分为自主申请、委托申请两种,在查验自主申请人身份信息或委托人、受托人身份信息及相关委托证明资料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信函申请: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直接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与信件收发机构做好交接登记。

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确认。

网络申请:通过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确认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二)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描述)、答复期限预警等。

(三)补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改、补充,进行补正。

1.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2.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3.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四)拟办

1.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2.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速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速转相关科室。

3.会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作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书面答复。

(八)送达

1.直接送达: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制作现场签收记录。

2.邮寄送达: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主动参与相应的答复和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证明。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或咨询法律顾问做好应诉工作。

(十)存档

1.存档资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第三方答复日期、第三方答复主要意见、答复日期、主要答复意见、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结果、送达方式等);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司法局(所)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三、压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

建立“151015”工作机制。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依申请公开1个工作日(当日)内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确定依申请公开签收时间,反馈其申请获得信息的状态;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办理、补正后办理等情形的回复;10个工作日完成协同办理情形的回复;15个工作日完成会商、需要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延期办理情形的回复。

(一)办理期限起算时间。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2.当面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邮寄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4.传真申请: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网络申请: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补正告知时限。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时限。

1.自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答复、签发、送达、存档等程序。

2.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主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拟答复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答复、签发、送达、存档等程序。

3.会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需要会商办理的内容,根据要求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4.补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答复、签发、送达、存档等程序。

5.征求第三方意见办理:第三方或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主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拟答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答复、签发、送达、存档等程序。

(五)延期答复时限。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

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拒收等情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保留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四、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

(一)基本要求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1)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2)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规范答复文书格式

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根据《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转发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理答复规范》,结合我州实际,拟定了程序处理、实体处理等答复格式文书(附后),供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参考。

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