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调整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5
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内容,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调整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调整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调整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调整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