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购管理制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七姊妹山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19〕100号)、《恩施州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货物(服务)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19〕10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局采购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局各科室、森林公安分局是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填写采购申报单、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办理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各项手续;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组织完成采购或安排人员到代理机构参加采购;审核采购合同;按合同完成采购任务;组织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五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品目的操作,由本局办公室通过恩施州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统一办理。

第六条 本局财务科是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局采购预算的编制并监督执行;初步审核采购计划;归口协调与采购管理部门的关系、咨询采购政策;负责采购工作的业务和政策指导;按规

第七条 局纪检委员、监察室负责对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采购的决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局采购活动接受州纪委监察委派驻州林业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采购的审核与审批程序:采购项目由经办科室、森林公安分局填写采购申报单,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签署请示意见,由财务科初审。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的,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主要领导审核,最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采购责任部门负责填写采购申报单、采购计划明细表、编制采购需求,需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清单(或工程量清单)、详细规格和参数要求(或服务内容与要求)、图样(如果有)、供应商条件、交货(竣工)日期、交货地点、售后服务及质保期、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及其他需求说明事宜等内容。

第十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19〕100号)、《恩施州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货物(服务)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19〕10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含),工程项目金额40万元以上(含)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含)、40万元以下(不含)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或用书面邀请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由单位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审批,采取直购方式采购,特别的,有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文件明确供应商的,如图书报刊征订、购买等,根据领导批示按文件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三条 做好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采购责任部门对每个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原则上在采购完成一个月内整理建档。采购文件经整理汇总后定期交局档案室保存。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请示、局长办公会研究记录、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监理报告(若有)、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由管理局主要领导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签订,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合同由分管领导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五章 采购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即省、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操作办法等文件更新后,按照更新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购申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