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兑现便民、安全、高效,根据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恩施州财库发〔2020〕51号)及有关惠民惠农项目资金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全部划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的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三条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公示公告、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及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州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现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一卡通”兑现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同时推进“一卡通”兑现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补偿资金兑现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生态补偿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个人所有公益林兑现发放管理实行“一卡通”直达林农;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按相关文件精神将该部分资金兑现到相应所在的乡财经所账户,按规定提取使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护管理科: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卡通”兑换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兑现管理工作,根据各管理站上报的基础数据制定补偿资金兑现方案;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计划财务科:根据下达的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计划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根据兑现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在州财政局的指导下与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督促代发银行按协议及时将补偿资金兑现。

各管理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收集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基础信息、制作补偿兑现清册并进行核实、公示公告等基础性工作,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将相关资料上报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审核汇总,按工作规则审定后兑现。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生态公益林补偿相关工作,对保护管理科移交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档保管,并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兑现情况按规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兑现流程

第七条 兑现方案编制。七姊妹山管理局负责根据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下达情况,编制具体的年度兑现方案,明确该年度具体的兑现流程和时间安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当年公益林补偿兑现工作,各管理站根据全局统一安排,结合管理站实际情况编制各管辖范围内的年度生态公益林兑现工作方案。

第八条 基础信息收集核查。各管理站在以往年度生态公益林兑现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管理检查情况,核实兑现面积,按照每年具体的兑现标准,完成到村到户兑现清册,制作生态公益林补偿兑现公示表,确保补偿对象及补偿面积精准,做到应兑尽兑,确保保护区的兑现率达到上级要求,各管理站提交的兑现方案及补偿花名册纸质版须加盖管理站公章。

第九条 兑现前公示。各管理站负责作好公益林补偿兑现的宣传工作,召开村组干部会及村民大会,核实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和《公益林管护合同》,基础信息核对完成之后,在村级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兑现面积、兑现标准、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兑现金额等。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和矛盾,及时解决处理,待解决处理无矛盾争议后再予以兑现。

第十条 启动资金兑付。各管理站完成基础信息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益林补偿兑现方案及清册上报保护管理科汇总。保护管理科进一步对兑现资料进行核实,审核后,按照资金使用程序签批后送财务科进行兑现。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财务科与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告知管理科以便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补救措施。若出现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错误、漏发等情况,由各辖区管理站负责进一步核实,对错发的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宣恩县农村商业银行予以追回。经七姊妹山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兑现或补兑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十二条兑现后公示。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工作全部完成后,由保护科及时完成兑现资料整理,并将整理兑现资料交办公室归档,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将资金兑现情况在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第十三条发放情况反馈。委托代发银行应根据代发协议及时发放兑现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兑现情况反馈给七姊妹山管理局,管理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进行抽样调查,同时按要求向州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反馈兑现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七姊妹山管理局将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根据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发放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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