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林业局关于委托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州林业局关于委托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通知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鄂办发〔2021〕1号印发)相关规定,决定将州林业局部分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你单位实施。

一、受委托单位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七十二至八十一条所列行政处罚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应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所列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七十二至七十三条、第七十五至八十八条所列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行政处罚事项)。

5.《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十八至五十三条所列行政处罚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应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应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含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三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9.《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

10.《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的,本委托事项对按修订后的相应条款仍然有效。

三、委托行政处罚范围

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

四、委托行政处罚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委托期间因政策调整或提前结束委托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州林业局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做好业务指导。州林业执法支队负责对受托单位执法工作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州林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州林业局分管领导负责行政处罚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四)宣恩县林业局配合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区范围内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州林业局关于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恩施州林发〔2015〕38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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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