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
〔2016〕45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6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6〕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5〕5号)精神,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推进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管理。

1.开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相关规定自愿选择1家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就近、便利原则明确1家开户银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销户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规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具体规模分类确定,建筑工程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其中建设工期超过1年、且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20%;交通、水利等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12%;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安排,也可按年度施工投资计划的10%确定;在建项目的工资准备金,视未拨付工程款和剩余工期确定。

(三)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支付管理。

1.备案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

2.预警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作出书面预警。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每月金额不低于总工程款的3%;但至整个工程竣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最高不应超过总工程款的30%。人社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

(四)职责分工及问责管理。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户银行负责做好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借此搭售任何产品。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经信、电力、通信、铁路和烟草等建设工程主管单位或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支付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准入退出机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国资、纪检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经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对相关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二、切实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委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工资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人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

(三)切实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欠薪责任。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一)明确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由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共同负责。州人社局负责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负责硬件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应用该系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做好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建设工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工程信息、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确保能正常查询。

四、全面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建设领域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