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9部门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恩施州9部门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市监发〔2020〕11号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各县市中心支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现将《恩施州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商务局        恩施州税务局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恩施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2020年4月29日


恩施州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 》(鄂市监注[2020]4号)精神,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部署要求,加快全州经济复苏,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精准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帮扶保障、优化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

二、任务分工

(一)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州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推动个体工商户比照企业标准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引导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的超市、便利店,督促其进一步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未开业的积极推动有序开业。对于卫生条件好、带动性强的餐饮住宿企业,指导其分批次恢复营业,多采取“无接触配送”“顾客门店自提”等经营模式,避免交叉感染。着重推动临街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等尽快安全有序开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二)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监测、防控防护和交通运输保障,提升对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加强分类指导和用工帮扶,提供精准用工保障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清单,引导其及时将缺工数量、缺工岗位信息、用工要求等报送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布缺工招聘信息,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方便全民消费。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责任单位:人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息贷款支持,降低其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部门)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五)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属于定期定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恩施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税务部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出租方税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程度,可申请出租房产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为: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下同),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税务部门)

(七)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0日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5月1日—2020年10月31日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责任单位: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

(八)减免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各县(市)政府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补贴。以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九)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使用的红外体温测量仪和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由湖北省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内提出检验的,一律免收检验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帮扶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使用。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发改部门)

(十二)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对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酌情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四)支持个体工商户依托平台发展。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个体工商户依托平台发展,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六)发挥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小个专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纾困解难、协同复工和组织关爱等行动。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工复产、加快发展工作参照本通知实施。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效力起止时间:2020年4月29日—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