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戒严令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6
森林防火戒严令
索引号: 011492450/2021-0969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来凤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三无”目标,确保高火险天气期间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3月18日全州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自此令发布之日起到2021年4月6日止。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县所有山林(包括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育林区等)

三、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从严管理生活用火和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四、戒严期内,戒严区要坚决做到“八不准”,即:不准烧荒、烧火土灰、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秸杆、烧树叶;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点蜡、燃放鞭炮;不准打火把照明;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及野炊;不准在林内吸烟;不准小孩玩火;不准放火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及带易燃易爆物品入林。

五、戒严期内,对因工程建设需要进入林区施工的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要落实专人蹲守,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保证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属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用辖区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器材和人力组织扑救,必要时可以强制征用,有权实施其他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属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遣。

八、对违反本戒严令,在林区非法随意用火或人为引起森林火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718—6274896   

来凤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