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2450/2021-096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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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来凤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无 |
文件类型: | 令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3月2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三无”目标,确保高火险天气期间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3月18日全州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自此令发布之日起到2021年4月6日止。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县所有山林(包括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育林区等)
三、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从严管理生活用火和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四、戒严期内,戒严区要坚决做到“八不准”,即:不准烧荒、烧火土灰、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秸杆、烧树叶;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点蜡、燃放鞭炮;不准打火把照明;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及野炊;不准在林内吸烟;不准小孩玩火;不准放火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及带易燃易爆物品入林。
五、戒严期内,对因工程建设需要进入林区施工的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要落实专人蹲守,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保证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属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用辖区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器材和人力组织扑救,必要时可以强制征用,有权实施其他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属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遣。
八、对违反本戒严令,在林区非法随意用火或人为引起森林火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718—6274896
来凤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