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863/2020-877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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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文件类型: | 无 | 文件类别: | 规章 |
发文日期: | 2015年06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人社发〔2011〕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及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薪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 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