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8
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57010863/2020-877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章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人社发〔2012〕156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将《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 共 恩 施 州 委 组 织 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行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招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 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鄂人[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州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以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岗位数额内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州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核准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对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与协调。

     各县市人社局在州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级及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承担本部门或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在呈报招聘方案时,应载明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因人设置特定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未满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算起);

(五)按规定需回避的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使用编制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拟定上报招聘工作方案;

(二)人社部门核准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笔试、面试);

   (六)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体检对象,进行体检;

   (七)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人才、实用型人才,可以实施专项招聘。专项招聘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使用编制计划内,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经用人单位考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边远乡镇事业单位的招聘条件由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报州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岗位申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或经核准增设的岗位内,编制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经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人 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州人社局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聘条件等。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参照当年《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 录》执行。

     第十四条 州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直接报州人社局核准;州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人社局核准;县市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县市人社局在实施前报州人社局核准。

招聘方案应载明:

(一)招聘单位概况;

(二)招聘原则、指导思想;

(三)年度招聘计划、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

(四)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提供的材料;

(六)笔试科目,考试时间、方式和地点;

(七)面试人员的确定方式与面试考官组成;

(八)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九)考察对象的确定和体检要求;

(十)考试成绩公布方式;

(十一)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及递补办法;

(十二)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三)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单位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正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公告发布的内容应与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公告完全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具体变更内容,报州人社局核准后,在原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发布变更公告或补充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考试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在第二季度组织一次。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组织不定期考试。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组织专项考试的,由用人单位拟定方案,逐级报州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及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审查报名资格的,应在报名结束后 两天内填报统一格式的《应聘人员报名信息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考人数与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报州人社局同意,可组织补充报名,或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或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聘者意愿,从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中进行调剂;也可经州人社局同意后适当调整招聘条件,再行公告、组织补充报名。

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州人社局同意,可适当降低报考人员比例,但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设计,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综合应用能力和专业基本素质。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需要增加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笔试考务工作由州人社局或县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可由本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在人社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现场专项答辩、情景模拟测试、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周密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面试原则、面试方式、面试时间与地点、面试的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的确定、面试工作纪律等。州直单位面试由主管部门组织 的,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州人社局备案;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应由用人单位制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社局备案。

面试的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面试工作方案,发布面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与地点、对面试人员的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对达不到1:3比例,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逐级报州人社局确定。笔试未参加全科目考试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须设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行业专家和组织、人社部门考官组成,在人社部门建立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在考官组成人员 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本组考官数量的二分之一。面试主考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用人单位以外 的考官(含专家考官),应从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聘请。面试出题人不得担任考官。

用人单位在面试实施前,要召开职工大会或在单位公示栏公布进入面试 人员的情况。若某岗位面试人员中有本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本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含实习、见习人员)参加面试的,则用人单位所有人 员不得参与面试题本的出题和制作,也不得担任面试考官。同一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同一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的综合成绩为准。

在折算考生综合成绩时,原则上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特殊岗位笔试和面试成绩所占综合成绩比重,根据岗位条件要求确定,但须在招聘方案中注明。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面试考官库,不断提高考官执业水平。

第七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作为体检对象。

第三十一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招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体检应在县市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体要求见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 〔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书面向组织体检工作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可在另一家县市及以上综合医院复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资格复审、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拟聘人员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回避制度的规定等,并由考察组作出考察结论。

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各部门、各单位可书面报本级人社部门同意后,依据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依次等额递补;各部门、各单位决定放弃递补的也应书面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

(一)考生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出现异议,经查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拟聘人员自动放弃聘用,或拟聘人员经法定程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定,再报州人社局备案。州人社局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或举报的,可向人社部门实名进行反映。人社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反映情况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凭人社部门下达的备案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建立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人事档案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察 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条 建立候聘人员制度。人社部门按核准的招聘方案确定的招聘岗位建立候聘人员信息库。按用人单位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 排序建库,作为候聘人选,在当年12月31日以内保留候聘资格。如其报考的岗位出现空缺,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的,可报人社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和 用人单位对候聘人员组织体检、考察,在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州人社局备案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主管部门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应聘人员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二条 考试的试卷、题本和参考答案等相关信息资料均属绝密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 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命题者、考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封闭方式。命题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试卷的印制与运送、交接与保管,笔试的阅卷、核分与登分,都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及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第四十四条 招聘工作必须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同时,应公布监督部门以 及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社部门对面试工作要实施现场监督。监督的事项包括:试题的产生,试卷的制作、保管,考场的设置,考官的构成和产生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等。

     第四十六条 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或弄虚作假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或指使、纵容他人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试题等机密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政策、法纪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证件复核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禁考两年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按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试行办法办理。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可按本试行办法组织实施,选调人员确定后,再按调配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二条 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招聘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试行中若遇上级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恩施州委组织部、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