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供销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州供销社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我公司将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515号金凤苑5栋12号房屋协议出租给张萍,年租金(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壹拾玖元(¥15519.00元),租赁期限为三年。
现将出租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22年11月3日至11月9日。公示期内,对出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或州供销社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调查核实(举报电话:派驻纪检组:8262819,州供销社:8223515)。
恩施州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