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是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三是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四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五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六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七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障其安全有效运行。
  五、现行制度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哪些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是建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三是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其本人。
  四是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是待遇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是公布和汇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七是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八是受理举报投诉。
  九是加强内部管理。
  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筹资渠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十一、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社会保险法》对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十四、《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十六、《社会保险法》将哪些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十七、《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有哪些规定?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十八、社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九、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三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二十、未就业配偶能否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十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哪些情形可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十三、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二十四、《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工伤保险条例》对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十六、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八、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十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十、哪些情形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十一、《社会保险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十二、《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十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有哪些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