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服务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恩施仲裁委员会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需要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服务,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办理,并可申请缓交仲裁费。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仲裁庭组庭前,特别困难的,延长至首次开庭前。
三、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后急需提供法律服务,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或者借助互联网实时指导。
四、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灵活简便的优势,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五、妥善处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合同争议案件。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仲裁庭宜结合时间节点、因果关系、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仲裁庭宜审查疫情是否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宜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六、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合同争议案件”是指当事人以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其仲裁请求成立的主要事实依据、以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提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争议案件。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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