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3
关于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解读

1、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6〕7号)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任务目标是:

全面开展现有水冲粪养殖模式逐步向干清粪或干湿分离模式转变,促进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改造。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州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2、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中职能职责,分别是怎么分工和定位的?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几规范性文件,对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中职能职责,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对于畜牧兽医部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依法打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1)打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打击违反环保工程建设“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对于相应的分流、贮存、利用、处理设施,未建设、建设的不合格、未经环保验收或经环保验收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打击违法排放污水污物的行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直至责令停业、。

对于其它部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对于养殖场(小区):

一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二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我州山区特殊的地形特点,适宜推广运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地都在结合实际正在摸索。但大略有以下五种基本模式:

一是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

二是;雨污分离+沼气池+废弃物还田利用;

三是雨污分离+干清粪+有机肥+深度处理;

四是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深度处理;

五是雨污分离+干清粪+储存池+农业还田。

但是我州在结合实际推广应用以上模式的基础上,主推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的方式,通过有机肥生产、沼气生产、沼气发电等处理途径,配备相应规模的种植土地面积,以水果、蔬菜、粮食、烟草、林木、花卉、药材等种植土地消纳粪便资源为主要取向。

生物有机肥加工生产

养殖场企业内部小循环利用

密集区集中收集处理销售供应,实施专业化、社会化大循环

4、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存在哪些困难或问题?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千头万绪。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至今没有明确“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法律和技术标准,法律也没有依法委托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或部门自行制定这方面的法定和技术标准或者自由裁量权,基层政府无法衡量什么性质或者多大规模才能被依法确定为“畜禽养殖专业户”。没有法律效力的定性、定量标准,对于实现“到2020年 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目标无法认定。

二是国家农牧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至今没有出台、发布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化标准模式,以及指导和服务工作方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综合利用的模式及指导和服务工作,基本上是各地随意开展、自由探索,对于指导和服务的实施主体、技术人员资质、水平能力、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认定、操作过程等,都还没有明确规矩,无章可循。

三是国家、省、州及各县市政府,至今没有批准畜牧兽医部门设立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编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学习这方面知识人专门人才,与畜牧兽医部门实际承担的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不相适应。

四是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落实难。畜禽粪污,从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到达田间地头很困难。一是我州山大人稀,交通不便,不好运输;二是我州田土大多是坡耕地,距离公路较远,同时在家的人员多是老人小孩子,没有劳力把粪肥搬运到田间地头;三是把畜禽粪肥真正弄到田间地头施用到农作物上,需要的费用成本太高。

为此,请各大媒体及记者同志们,多帮忙我们国家和上级立法和执法机构呼吁,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依法明确 “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法定和技术标准,制定、发布这方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尽快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畜禽污染防治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机构,核定编制、充实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力量,引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专业人才,保障指导与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物尽其用、资源共享、互利多赢的产运利用模式,增加财政投入,落实激励政策,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有效,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