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经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5
恩施州经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经信规[2014]1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搞好我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参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矿井的范围

(一)所有证照齐全但未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审批认定的矿井,已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审批认定,但距有效期满不超过四个月的矿井,或已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审批认定,但因发生死亡事故被取消资格的矿井。

(二)由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量大,验收至认定周期较长,因此,2014年1月27日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煤监局以鄂经信煤炭[2014]24号文件认定公布的我州56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必须参加2014年度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复查验收。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验收程序

(一)矿井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的规定及标准(州经信委已下发至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县市主管部门)进行自评考核打分。

(二)各矿井根据自评打分的情况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2014年度××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表分别向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在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级考核的申请,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集团公司接到申请后,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集团公司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到矿井按标准进行初步验收考核评级(申报一、二、三级的矿井都必须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煤矿集团公司进行初步验收考核评级)。

(三)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初步验收考核评级的情况以正式申请文件向州经信委申请认定考核验收。

(四)州经信委根据县市申报申请的情况,将一、二级矿井以正式文件向省经信委申报申请认定验收。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评级认定权限

(一)一级矿井考核验收评级认定由国家煤监局负责。

(二)二级矿井考核验收评级认定由省经信委负责。

(三)三级矿井考核验收评级由州经信委与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   行,考核验收评级认定由州经信委报省经信委审核批准。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初步验收考核评级和上报验收考核评级认定的时间要求,2014年9月底以前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对本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初步验收考核评级工作。2014年10月上旬前必须向州经信委申报验收考核评级认定申请。

五、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达标工作。凡未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矿井和已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三级(含三级)的矿井但被取消资格而又未经复查验收达标的矿井,一律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未经验收达标之前,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已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矿井,其有效期(有效期自审批之日起为一年)满的,一律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未经复查验收达标之前,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因特殊原因矿井自动停产的,应由矿井向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停申请,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州经信委备案,且报停矿井开工生产时必须按程序经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考核(三级含三级以上)合格并经认定审批后,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开工生产。

附件: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经信规[2014]128号)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