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863/2020-877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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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文件类型: | 无 | 文件类别: | 规章 |
发文日期: | 2015年10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人社发〔2015〕27号
各市、州、直管市人社局、财政局,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湖北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省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适应军队改革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各地可积极探索和推行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办法,进一步拓展其安置渠道。现将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对象
随调家属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一)按政策规定招录、计划安置和调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调出地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了本人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的各类从业人员;
(三)所在单位军以上主管部门证明其在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办法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采取经济补偿和就业创业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创业。
三、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经济补偿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就业扶助金。
(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安置地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依据其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业补助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就业扶助金按安置地最低工资标准(月)计算,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就业扶助金。
四、积极促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各地应采取措施对有就业意愿的随调家属积极提供其就业创业扶持,帮助其再就业。
(一)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随调家属应享受当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相应的公共服务。
(二)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随调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资金渠道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业扶助金由安置地财政部门予以承担。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审批管理。享受货币化安置随调家属的对象由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核定后,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待遇由安置地人社、财政部门按规定具体落实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