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0
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MB1981744/2021-164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务发〔2021〕3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促进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结合湖北省关于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和恩施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将评标和定标分别进行的一种招标实施方式。评标阶段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评定分离”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恩施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定标方法。同时,招标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招标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审查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留痕。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标方法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标方法:

(一)票决定标法,以直接票决、逐轮票决或票决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后形成最终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因素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  定标要素

第八条  施工项目的定标要素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经验、企业信用、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和其他失信记录、本次投标技术方案优缺点、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以及投标报价和价格组成分析。

第九条服务项目的定标要素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经验、企业信用、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和其他失信记录、本次投标服务方案优缺点、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服务能力、主要保障措施、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以及投标报价等。

第十条货物项目的定标要素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知名度(如有)、供应商信用、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和其他失信记录,技术参数指标、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以及投标报价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数量,推荐不少于三家不多于七家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对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二条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期准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材料,所有辅助材料应当客观描述实际情况。

定标前期考察中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提交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                                                                                                                                          

(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监督。定标委员会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定标。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结合评标报告和其他定标辅助材料,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方式进行全记录并形成定标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如因异议和投诉成立,相关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三家的,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定标程序。具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公告中标结果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招标人定标活动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指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 6 月 30 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