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MB1981744/2020-1024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管发〔2019〕12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招投标活动中各方责任,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有效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四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压实招投标活动中各方责任,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有效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四条措施:

一、压实责任

(一)压实项目业主(招标人)主体责任。

1.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的);认真执行项目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做到应招必招,应进必进;

2.充分行使选择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权利,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签字盖章,投标人失信行为网站查询、投标无效的废标条款以醒目、集中的方式列明;

3.依法派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4.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并明确告知投诉受理主体;

5.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方法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人,不得采取抽签、摇号或其他博弈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6.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对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遣了项目班子组成人员进行核查,对项目管理配备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应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

1.履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受理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3.加强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4.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征集和资格初审工作,配合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开展专家业务培训、日常考核等。

(三)压实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的落实和统筹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全州专家资源共享,实施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健全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

3.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专家培训,规范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4.加强与项目审批部门衔接,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违法行为。

二、优化环境

(一)推行示范文本。大力推行国家、省工程建设系列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我州的应用。各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我州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调整,固化电子化及纸质化示范文本。

(二)推行“不见面”开标。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推进各交易环节无纸化,通过在线远程解密进行网上开标,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从技术上防止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操作。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投标报价规律性甄别,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有效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三)推进“一网”通办。按照“一网覆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将相同、相近、相似的事项合并办理,相关联的事项归口办理,推进窗口业务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四)完善“绿色通道”。招标人按照《恩施州重点项目容缺预审实施方案(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16〕38号)规定申请容缺预审的重点项目和扶贫资金项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认真办理容缺进场手续,切实落实最短时间办结制,确保“绿色通道”始终畅通。

三、强化监管

(一)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参与投标,不得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资料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等行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遣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建立GPS人脸识别、指纹打卡等签到系统对项目班子成员出勤情况进行管理,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随机抽查。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凡进入本州行政区域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标代理公司及执业人员信息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予以公告,执业人员有变动的进行动态调整。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随机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并在综合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测试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实行信用管理。

(三)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工作。对在聘期内连续5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受到暂停评审处罚3次的,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量化记分达12分的,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或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及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信用管理。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年抽查项目不少于当年进场交易项目的5%,年抽查频次不少于2次。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电子信息手段,实行招投标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互通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五)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构建招标投标电子监督“一张网”,实现项目全过程在线监管、在线投诉处理、开评标现场在线监督、监管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四、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取消中标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或运用行政手段无法查实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投标人存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对已查明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缠访缠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量化计分并进行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人员采取违法手段进行恶意举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