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3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州评标专家管理,确保入库的评标专家具备资格条件,提升招投标评标质效,现将《恩施自治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恩施自治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专家的征集、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标专家通过公开征集,采用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综合监管机构复核,并进行相关培训后确定。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取得中级职称三年及以上);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电子评标业务技能;

(四)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七)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守秘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恩施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书(评标专家范本)》(附件1)、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单位近三年缴纳社保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州综合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索要超额的专家劳务费或消费,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管机构举报;

(六)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调查取证;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综合监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专业评标专家子库人数不少于所需抽取人数的3倍;

(二)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三)有支持评标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

(四)有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报《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2),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者集中报综合监管机构审查通过,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应按《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文件规定进行分类,建立相关专业子库。

第十四条 综合监管机构应加强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制定培训计划,对评标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评标专家的信息更新、增补、清除,由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州一库、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州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在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分设州直、县市综合评标专家子库,州、县市综合监管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工作。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主在恩施州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严格保密。监督人对抽取工作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进行。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从相应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按照招标人出具的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抽取;

(三)同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业主评委除外;

(四)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经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说明情况并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交易中心负责记录同意参加但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分为语音自动通知和人工通知两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应采取语音自动通知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自动完成。抽取工作结束后,评标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评标专家全部签到后,由招标人代表拆封并进行核对。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取语音自动通知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项目,或采用语音自动通知后,同意参加评标专家的人数达不到需要的,或是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人工抽取方式抽取专家,事后应向综合监管机构报备。采取人工通知方式的,应按照随机抽取的顺序,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五)在评标前收到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利诱、威胁信息、电话、微信等情形的;

(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七)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八)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不满3年,且原工作单位参加投标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有上述情况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评标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工作单位,且离职不满3年的;

(六)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评标专家考评主要采用现场考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评是对评标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进行的考核评价。现场考评由监督人填写《恩施州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附件3),招标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完成《恩施州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的填写,并由交易中心存档,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监管机构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累计5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受到暂停评审处罚3次的、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量化记分达12分的、不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评标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等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库名单及相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信息。对泄露专家库名单及相关信息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恩施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书(评标专家范本).docx

附件2  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表.docx

附件3  恩施州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