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1
州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恩施州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1.对公证处及鉴定机构、公证员及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1.公证处、鉴定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公证处及鉴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公证处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公证员及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公证员及鉴定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公证处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证处、公证员及鉴定机构、鉴定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公证处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检查(1、业务活动开展情况。2、执业表现情况。3、内部管理情况。4、基础设施情况。5、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及其效果: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全州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2.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