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民宗委《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22
关于转发省民宗委《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民宗局:

为做好201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省民宗委《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鄂民宗办〔2015〕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按照分配的名额,认真对照评选条件,精心组织评选,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主要事迹简介限2000字以内)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推荐审批表》(电子表见省民宗委网站)纸质原件一式3份、电子版及开展创建活动的图片(每个单位附5张图片)报州民宗委政法宣传科,将电子文本发送到邮箱,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覃琳

电话:8463149  邮箱mwqlop@126.com。

附件:1. 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

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扩大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的覆盖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经省民宗委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命名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范围包括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

(二)命名名额:命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74个。

二、评选条件  

被评选推荐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要充分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机制健全,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宣传图片、宣传专栏等,图文资料齐全;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开展创建活动有声有色,成效明显;

(四)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特色鲜明,亮点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对促进当地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方面发挥作用较好;

(六)制定有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及时妥善,且3年内未发生因处置不当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在党风廉政建设、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计生等方面无“一票否决”问题。

三、组织评审

省民宗委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推荐申报材料,组织专班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将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奖励办法

省民宗委面向全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确认无不良反映和相关问题后,由省民宗委对74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进行命名,分别授予“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统一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评选。各地民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严格按照上报时间节点完成评选工作,并以评选推荐示范基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推动当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地民宗工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增强透明度,确保推荐质量,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申报,经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民宗委审批。

(三)及时上报材料。各地民宗部门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主要事迹简介限2000字内)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推荐审批表》(见附件)一式2份纸质原件、电子版及图片(每个单位附3-5张图片)报送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将电子文本发送到邮箱,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处 巢明荣

电话:027-87235103  传真:027-87315266

邮箱:hbsmzwcjb@163.co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16号

邮编:430071

附件2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

县市 名额 示范社区 示范村 示范单位 示范学校 恩施市 2 1   1   利川市 1       1 建始县 1   1     巴东县 1   1     咸丰县 1     1   宣恩县 1   1     来凤县 1       1 鹤峰县 1 1       州  直 1     1   合  计 10 2 3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