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的审批实施细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8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的审批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州级宗教处所设立的管理,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州民宗委。州民宗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报务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等工作职能。

    二、权力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许可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6、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五、许可期限

1、法定期限:20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2、承诺期限:5日。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工期安排、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及规划图纸;

7、拟设立地的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拟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该规划用地的拟同意文件;

8、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历史资料、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拟设立地的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资料→审定:行政审批科印发《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必要时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州民宗委门户网上结果公示

 

    八、行政事项受理服务联系方式
    地 址:恩施市施州东风大道60号
邮政编码:445000
    服务电话: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0718—8272543受理与送达)

传 真:0718—8463304(受理与送达)

电子邮箱:1725356918@QQ.COM

    

                                                                          恩施州民宗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