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的审批实施细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8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的审批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州级宗教处所设立的管理,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州民宗委。州民宗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报务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等工作职能。

二、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属寺观教堂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五、许可期限

  1、法定期限:20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2、承诺期限:5日。

六、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七、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资料→审定:行政审批科印发《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必要时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州民宗委门户网上结果公示

八、行政事项受理服务联系方式
     地 址:恩施市东风大道60号
     邮政编码:445000
    服务电话: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0718—8272543(受理与送达)

传 真:0718—8463304(受理与送达)

电子邮箱:1725356918@QQ.COM

 

 

                                                                      恩施州民宗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