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涌动护路情,肇事逃逸法不容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0-01-07
国道涌动护路情,肇事逃逸法不容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12月21日上午,河北省一肇事逃逸大货车(冀T31365)车主陈某,在恩施市公路段路政执法大队交纳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和接受了相应处罚,一场由群众举报、恩施利川两地联合办理的路政肇事追逃案件划上句号。

12月17日上午8时25分左右,正准备上路巡查的恩施市公路段路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邓世文同志,接到318国道附近一群众打来的举报电话,称318国道甘泉河大桥栏杆被一红色大货车撞毁。随后一中队赶到出事地点318国道K1593+700m处,经现场勘查,甘泉河大桥右侧栏杆被损坏近8米,部分栏杆已全毁。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过程中,路政人员发现地上有车前保险杆的红漆撞落碎片,经走访目击者及周围群众了解情况,初步认定车辆是河北的,外壳显红色,已向利川方向驶去约一个小时。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邓世文同志立即与利川路政大队取得联系,请求予以协查。接到求援电话后,利川市公路段路政大队根据恩施方面提供的情况和线索,立即组织路政人员分头上路巡查,在主要干线出口路段及检测站口进行布控,并随时与恩施路政人员保持信息联络畅通。约半小时后,邓世文同志接到利川黄泥坡超限检测站打来的电话,称和所提供情况相符的一红色大货车已被截留,要求立即派人前往核实。邓世文同志随即带领一中队赶往该站查看,发现截留车辆外壳颜色与肇事现场残留物相符。经询问,车主对损坏桥栏之事如实承认。在利川路政大队的协助配合下,一中队立即做好询问笔录,制作相关文书,按照《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之规定,要求肇事车主履行路产损失赔(补)偿责任,并对车主肇事逃逸行为予以处罚。肇事车主经过路政人员的现场教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错误,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和接受处罚,并保证在今后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

目前,恩施市公路段路政大队已及时在甘泉河大桥左侧设立了警示标志,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所损毁桥栏杆有望尽快得以恢复。

来源: 恩施市公路段   谭明涛   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