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咸丰县耀斌副食调料批发行经营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9)18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5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咸丰县耀斌副食调料批发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9)18号

2019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汇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咸丰县耀斌副食调料批发行(负责人杨耀斌,以下简称:当事人)老抽酱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汇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在你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你单位经营的老抽酱油进行监督抽验。2019年8月9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单位经营的老抽酱油(购进日期:2017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500ml/瓶)10瓶随机抽样4瓶检样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20190812062),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8《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17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月从湖北建始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实业)购进上述酱油,数量:5件,规格10瓶/件,净含量:500ml瓶,单价:100元/件,采购酱油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向天龙实业索取的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采购票据(当事人说因时间太长,票据放丢失了)。截止抽样之时,当事人已将上述酱油销售了31瓶,销售单价为12元/瓶,销售酱油货值金额为372元。

二、当事人经营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8《酿造酱油》要求的老抽酱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处罚决定:1、罚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15瓶。

三、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购进食品过程中没有查验该批次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

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按照规定保存;2、购进食品时,索取供应商合法有效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3、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