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HF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HF2号)

当事人名称:鹤峰县中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1KE52A

住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大桥路(一中路段)2栋C603号(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葛晓庭

我局鹤峰县分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位于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的机制砂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洗砂生产线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废水未排入场区已建沉淀池,直接排入生产线旁无防渗措施的土坑,且有明显的废水渗漏现象。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HF2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鹤峰支行(银行地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8号)

户名: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200172670805000094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