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3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3号)

当事人名称:宣恩堃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9YF95

住所:宣恩县李家河镇波螺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砂石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碎砂石料厂厂区东北方有1处面积400平方米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正南方有1处面积240平方米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XE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宣恩县支行

名 户:宣恩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420017264 0805 0003900-00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