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LC6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LC6号)

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8093281XT

住 所: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谭祥兵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装药车间废水沉淀池中废水用水泵抽出排入厂区雨水沟,废水经稀释后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LC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市天桥支行

户 名: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00071982260010001

地 址:利川市国泰广场一楼天桥邮储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