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农能发〔2013〕12号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06-13
恩施州农能发〔2013〕12号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生态能源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州农业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农村能源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经常抓、长期抓,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安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再加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采取措施,强化宣传培训。要进一步开展农村沼气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对本单位、乡镇管理(服务)单位的干部职工,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严格防止麻痹思想的产生和蔓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沼气安全管理常识,要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培训工作,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或挂图,确保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沼气“大培训大回访大服务”行动,组织本单位业务干部带领乡镇农村能源专管员、各类技工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和异常情况,要密切注意并及时报告,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及时发现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时间进度要求,限期整改。一旦发生农村沼气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并按程序上报。做到随时掌握安全动态,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沼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行业准入,确保安全施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服务人员实行行业准入,发现无证上岗人员,应及时协调人社部门予以查处。同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制止有关单位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不得容许非专业人员参与设计或施工。

    五、规范技术,抵制伪劣产品。要认真甄别、积极而稳妥地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要按照《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规范农村能源技术推广过程,严厉打击借推广新技术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危及安全生产的不法行为。同时,要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引导农村能源设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经营,向农村能源用户提供安全、适用的设备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