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8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州内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并落户。

(二)优惠政策。对自愿腾退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限价商品房可由各县市有关国有企业在城区或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中心镇建设。对未腾退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购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三)资金筹措。各县市组织对农村居民腾退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用于支付复垦成本和购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以融资为主筹措解决。

(四)权益保障。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与城镇居民均等享有教育培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其在原户籍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

(五)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有关国有企业建设限价商品房和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负责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批、发放、监管。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腾退宅基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并按程序报批,争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四)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监管、购房合同备案和购房资金监管。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居民宅基地腾退建档和复垦。

(六)公安部门:负责为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办理城镇居民户籍手续。

(七)教育、卫健、医保、人社、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为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提供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和就业创业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惠民利企政策一点通”平台技术支持。

(九)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在恩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各金融机构为有关国有企业建设限价商品房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提供贷款业务,落实土地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支持政策。

(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腾退建档,受理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申请,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组织实施腾退宅基地复垦。

(十一)县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及时研究部署,组建专班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完善实施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出台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实施办法,深入宣传解读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相关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规划与实施、房屋销售价格备案、工程质量、补贴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