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贯彻实施《湖北省慈善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5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贯彻实施《湖北省慈善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57010863/2022-402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函〔2022〕36号
文号类型: 州政办函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贯彻实施〈湖北省慈善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恩施州贯彻实施《湖北省慈善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激发慈善活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强化慈善事业保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推进我州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营造慈善文化氛围。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群众关心、参与慈善事业。在“中华慈善日”“湖北慈善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学习宣传,将《条例》纳入支部主题党日、普法宣传等活动的学习内容。(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大中专院校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发挥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一日捐”等慈善活动。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在商超、酒店、学校、旅游景点等广泛开展“慈善一元捐”活动。倡导在单位内部、村(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团州委、州慈善总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4.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公益性和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志愿服务。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和反哺机制,形成互助服务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团州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发挥慈善为民作用。

5.突出慈善救助功能。健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依托恩施州慈善信息网,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提高慈善救助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特定类群体疾病救治及康复救助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目。(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应急局、州教育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退役军人局、团州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6.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大力发展“慈善+互联网”,争取在腾讯公益、字节跳动公益等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通官方募捐通道,方便群众行善和求助。积极探索慈善与商业融合机制,激发企业持续行善动力。搭建中小企业、商户、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的桥梁,让慈善更便捷地融入群众生活。(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经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开展应急慈善活动。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为参与应急慈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应急局、州卫健委、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规范慈善组织管理。

8.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抽查审计、年度报告等制度。推进慈善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9.加强内部治理。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畅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或公布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慈善事业保障。

1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群团协助、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2.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慈善总会覆盖到乡镇(街道)。州慈善总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6—8人,其中45岁以下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慈善总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5人,其中45岁以下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乡镇(街道)慈善分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2人,其中45岁以下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村(社区)要明确人员负责慈善工作。专职人员可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补充。各级慈善总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解决慈善总会办公场所。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费用并严格按要求使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落实配套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州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预算资金用于慈善项目,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州、县市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慈善项目资金。落实税收、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简化慈善组织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流程。(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强化监督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加强《条例》在本辖区本行业实施情况的督办落实。要及时修订本级现行慈善相关政策制度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确保政策完整统一、上下衔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专题活动,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和普及率,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