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9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省防办职责

2.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4 省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 工作组、专家组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四级响应

4.3 三级响应

4.4 二级响应

4.5 一级响应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人员转移保障

6.4 应急避护场所

6.5 供水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油料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医疗保障

6.10 治安保障

6.11 物资保障

6.12 资金保障

6.13 社会动员保障

6.14 信息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济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分蓄洪区运用补偿

7.5 灾后恢复重建

7.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7.7 调查核实灾情

7.8 防汛抗旱工作总结评价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由暴雨、洪水、干旱等引发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第一位并落到实处。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1.4.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类负责。实行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全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体系。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4.3 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作。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为主力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军民联防、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格局。

1.4.4 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防指组成如下:

省防指指挥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

省防指副指挥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武警湖北省总队司令员担任,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指挥长。

省防指成员: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海事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四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部战区陆军舟桥第三十二旅、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等单位军事主官。

省防办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省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研究制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主要分蓄洪区运用预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省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洪及抗旱减灾措施,负责全省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 省防办职责

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省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灾害、抗旱应急预案和主要江河湖库的防洪预案、分蓄洪区运用预案,并监督实施;掌握全省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编制中央、省应急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及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负责与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传达并监督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指令和要求;组织协调全省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2.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根据上级命令和指示,按照省防指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行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宜昌市、恩施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协调防汛抗旱电力调配。协助黄石市、咸宁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防汛抗旱及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沟通协调及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协助宜昌市、恩施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协助黄冈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孝感市、随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村(居)民委员会应急能力;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协助襄阳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统筹做好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协助荆州市、荆门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协调事业单位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工作。协助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协助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生态调水应急处置。协助襄阳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内涝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协助黄石市、咸宁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运输和交通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公路、水运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武汉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协助孝感市、随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武汉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区洪涝灾情预警、应急演练、防灾减灾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协助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血吸虫疫区人畜防治、饮用水安全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配等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并组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赴灾区开展工作。协助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省属企业的防洪安全工作;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助黄冈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物资组织筹备工作。协助武汉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负责提供气象干旱监测信息;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抗旱期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协助荆州市、荆门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国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协助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督导邮政企业做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邮政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邮政通信保障恢复工作。协助襄阳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分蓄洪区分洪后通信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助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方式,对省防指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协助孝感市、随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工作。协助黄冈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江水布垭、隔河岩水库与长江干流洪水错峰调度命令的实施工作,负责清江下游高坝洲水库的调度。协助宜昌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湖北段汛期水上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或具体实施船舶防抗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协助黄石市、咸宁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开展铁路系统防洪抢险工作;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协助荆州市、荆门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部战区陆军舟桥第三十二旅、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四大队: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承担防汛抗旱的应急演练和抢险救援工作。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国家防灾减灾重要项目建设以及应急救援任务,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承担防汛抗旱的应急演练和抢险救援工作。

以上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及协管区域如有变化,以当年省防指文件为准。

2.4 省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办)承担。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突发重大险情时,党政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当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的专家组成员、工程管理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和专业抢险队、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抢险救援组;根据抢险需要可设置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牵头成立。

2.6 工作组、专家组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工作组,成员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成员由防汛抗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立后,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进驻防办或防汛抗洪抗旱现场,参与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省防办与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通信、能源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1.1 责任落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各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省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1.2 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3 预案完善。制定危险区域群众安全避险预案,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分蓄洪区运用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定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抢险预案;制定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预案。

3.1.4 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3.1.5 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确保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3.1.6 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7 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培训演练。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专业队员及有关人员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以上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3.1.9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所属网站、新媒体等,普及防汛抗旱知识,增强全民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1.10 巨灾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3.1.11 加强值守。各级防办和防指成员单位汛期应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等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 监测预报

3.2.1 雨情信息

(1)常规报送:省气象局汛期每日上午9时向省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应急报送:当降雨量6小时超过200毫米时,省气象局应将雨情信息及时报送省防办,必要时加密报送,并滚动报送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如国家站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说明。

3.2.2 水情信息

省水利厅(水文局)汛期每日上午9时向防办提供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信息;当省内重点中小河流、水库、湖泊发生超特征值洪水时,应将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省防办;洪水预报发布后,应在1小时内将洪水预报单报省防办;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省水利厅(水文局)应主动与省防办联系对接。

3.2.3 涝情信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城市发生严重内涝时,应及时将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省防办;省农业农村厅应将在田农作物发生渍涝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防办。

3.2.4 旱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等信息;省水利厅(水文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度全省农业生产旱情等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监测人畜临时饮水困难等信息;其他旱情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

3.2.5 供水水质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江河湖库供水水质,当发生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

3.2.6 险情信息

省水利厅等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省防办提供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防汛抗旱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长江、汉江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省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省防指和国家防总办。

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并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2.7 水旱灾情信息

灾情发生后,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地方各级防办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部门、本辖区水旱灾情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及时向省防办报送,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长江、汉江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灾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灾情发生后立即报告省防办。当区域发生突发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省防办。

3.2.8 山洪灾害信息

省水利厅应及时向省防办提供山洪灾害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发生山洪灾害后,县级以上防办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防办。

3.2.9 蓄滞洪区运用信息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启用蓄滞洪区前,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方案报省防办,并做好后续工作直至运用结束。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暴雨、气象干旱预警由气象部门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水利部门确定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报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和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危险区相关责任人及群众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三级、四级预警期间,加强监测、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一级、二级预警期间,除做好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1 暴雨预警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本级党政领导和防办。

3.4.2 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4.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4 山洪灾害预警

(1)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范围以及应急工作的紧要程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经指挥长同意,各成员单位参与防办联合应急值守。

4.1.3 省防指负责全省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省水利厅负责省管水工程及水布垭、隔河岩、高坝洲等水库的防汛抗旱调度,并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工程调度指令及印章管理审核,有关调度通知报省防指备案。跨行政区划流域突发重大事件或防洪抗旱矛盾突出等情况时,由省水利厅提出建议方案,报省防指研究决策。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省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省内其他国家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省内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省防指发出调度指令,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江河湖泊发生大洪水,需要运用洲滩民垸调蓄洪水时,由省防指发出调度指令,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四级响应

4.2.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省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长江、汉江的3条以上主要一级支流控制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且仍将上涨;

(3)1条中型河流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和3条以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4)长江、汉江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大型水库或多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因强降雨,导致发生较大山洪灾害,或中心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8)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省2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省2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9)3个以上市(州)发生较重洪涝灾害且启动四级响应;

(10)5个以上市(州)发生轻度干旱且启动四级响应;

(11)1个以上大中城市,或3个以上小型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12)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2.2 四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并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频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可视情况视频参会。

(2)省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省防指。

(4)省防指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5)省水利厅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督促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省应急管理厅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并将会商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地区,督促指导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按照省防指指令向有关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送水工作。

(8)省防指应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向省防指报告工作情况。

(10)省防办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地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3 三级响应

4.3.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汉江的3条以上主要一级支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点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和3条以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因强降雨,导致发生重大山洪灾害,或县级城市内涝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8)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省3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省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9)5个以上市(州)发生较重洪涝灾害且启动三级响应;

(10)5个以上市(州)发生中度干旱且启动三级响应;

(11)1个以上大中城市,或3个以上小型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12)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由副指挥长(或委托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会商会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频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可视情况视频参会。

(2)省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省防指。根据需要,增加在省防办联合应急值班成员单位范围。

(4)省防指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5)省水利厅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督促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按照省防指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地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按照省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工作。

(8)省防指应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向省防指报告工作情况。

4.4 二级响应

4.4.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长江、汉江的3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5)长江、汉江干流一般河段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6)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8)因强降雨,导致发生特大山洪灾害,或地级城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

(9)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省4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省4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10)3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且启动二级响应;

(11)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干旱且启动二级响应;

(12)1个以上大中城市,或3个以上小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3)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4.2 二级响应行动

(1)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必要时召开省防指紧急会议,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每日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会议频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可视情况视频参会。

(2)省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人民政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省防指。根据需要,增加在省防办联合应急值班成员单位范围及人员。

(5)省防指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协调、指导开展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核查省防指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6)省水利厅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督促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组织召开省防指工作会议,做好委派省防指成员单位联合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根据省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8)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

(9)相关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应急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或排除险情,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10)省防指应加大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力度,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5 一级响应

4.5.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省防办提出建议,报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干流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长江、汉江的3条及以上重要一级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6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5)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

(6)大型水库已经或可能发生垮坝,或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8)因超强降雨,导致武汉市或2个以上大城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

(9)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且启动一级响应;

(10)5个以上市(州)发生特大干旱且启动一级响应;

(11)1个以上大中城市或3个以上小型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12)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5.2 一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召开省防指紧急会议,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每日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会议频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可视情况视频参会。

(2)省政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省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4)省防指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领导和省防指成员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省防指。

(5)省防指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在8小时内派出由省防指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应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增加省防办联合应急值班单位范围和人员;全面核查省防指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6)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省防指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省防指应加大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发布力度,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8)省水利厅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加强会商研判,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督促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9)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组织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和紧急会议,做好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带队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根据省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10)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

(11)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12)必要时,省防指向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当响应前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应逐级变动。其中,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权限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边报告边核实。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省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指领导,并报省委、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根据需要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减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2.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等表述。

4.12.3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 防汛抗旱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土占地、所伐林木,应在汛期结束后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复垦补种。

4.13.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1.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5.1.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5.1.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2.1 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应急抢险救援突击力量。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

5.2.2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和人饮困难集中地区群众的临时送水。

5.2.3 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2.4 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防汛抗旱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2.5 非专业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根据汛情、险情、灾情需要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赴现场开展工程巡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应急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3.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直接报省防指。

5.3.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防指。当超出本部门抢险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提请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5.3.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3.4 省防指统筹、协调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5.3.5 抢险救援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或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下达调令。

5.3.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3.7 水利部门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4.1 工程出险

当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等工程因洪涝出现或可能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时,省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4)组织相关部门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受威胁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6)协调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遇险群众。

(7)协调社会组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8)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2 堰塞湖

由于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大规模山崩滑坡体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堰塞湖,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省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危害严重、情况危急的堰塞湖开展现场调查评估,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堰塞湖溃决时间及泛滥范围。

(3)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

(4)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采取人工挖掘、爆破、拦截等方式引流,逐步降低水位,排除危险。

(5)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3 山洪灾害

当强降雨导致或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省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气象、水利部门应提供发生山洪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山洪灾害区域的监测资料。

(4)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和安置。

(5)协调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6)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7)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4 城市严重内涝

当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省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2)派出工作组(含住建、水利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八个应转尽转”要求,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人员转移救援和调动排水抢险设施开展抽排水。

(5)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6)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5.4.5 群众饮水困难

当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群众饮水需要,出现大范围饮水困难时,省防指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供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饮安全,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4)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4.6 灌溉用水短缺

当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大范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时,省防指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灌溉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水利枢纽优化水资源分配,启动供水工程抗旱预案,制订应急用水计划,视情减少或关停发电用水。

(4)协调跨市行政区域供水矛盾。

(5)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上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省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省防指向省军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省防指、省军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省防指应及时向省军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省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武警湖北总队或当地武警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为参加防汛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发挥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抗旱队伍主要承担流动抗旱灌溉,为临时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管理维护抗旱设施设备等任务。

6.2.3 专家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3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人员转移相关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4 应急避护场所

6.4.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4.2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6.4.3 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场馆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6.4.4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宣传、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6.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7 油料保障

油料供应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向受灾地区调运油料,保障油料供应充足;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加油;保障油料和供油设施安全。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民航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中的空运工作。

6.9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炸药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6.11 物资保障

6.11.1 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省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省应急管理厅(省防办)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6.11.2 物资调拨

省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需要。

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6.12 资金保障

6.12.1 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统筹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支持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县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6.12.2 各级政府应建立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12.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6.12.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6.13 社会动员保障

6.13.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责任。

6.13.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6.13.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13.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6.14 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数字孪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互联互通的数字网络,构建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将异地视频会商系统、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防汛抗旱决策系统、水雨工墒等监测系统进行整合,加强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升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能力。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市、州、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济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并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7.1.4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分配和发放工作。慈善组织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物资款项的使用情况。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相关成员单位按物资储备定额提出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7.4 分蓄洪区运用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2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分蓄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的补偿,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分蓄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7.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旱)情结束后,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工程原貌。

7.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7 调查核实灾情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向省防指提交报告。

7.8 防汛抗旱工作总结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省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应急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改进完善防汛抗旱工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表扬;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即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的降雨。按降水强度分三个等级:12小时降雨量30~69.9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50~9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降雨量70~13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大型河流:集水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中型河流:集水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型河流:集水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农业旱情等级,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指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山洪灾害:山丘区由于降水引发的溪河洪水、泥石流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