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7
《建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1473735/2022-401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 建始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建政发〔2022〕6号
文号类型: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建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州、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始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奖惩依据

按照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湖北省公布的年度地区排名、恩施州年度考核排名、单项指标评价排名及建始县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奖惩。

第三条  奖励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同一单位、同一指标在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和加分。加分值将按营商环境工作占年度经济目标考核权重折算后计入总分,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加分依据及结果。

(一)在全省营商环境年度指标评价中,单项指标评价成绩位居全省前20名的,对指标牵头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5分;单项指标评价成绩位居全州前2名的,对指标牵头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取得上述成绩的单项指标是多个牵头单位的均分奖励资金,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分别加分。

(二)在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中,单位推荐的先行示范改革事项得到国家级层面肯定或推广的,对创建申报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5分;先行示范改革事项被纳入全省先行区创建推广的,对创建申报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

(三)获得上述1、2项奖励事项的牵头单位,可推荐不超过5个表现优秀的责任单位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责任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其他责任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1分。

(四)县直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主申报或主动认领的先行区创建事项或改革试点被州营商办采纳,向省营商办推荐并下文的,对自主申报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每个申报事项加2分;对主动认领的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每个事项加1分。自主申报、主动认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对全县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包括信息、宣传稿件等)年度考核中位居前3名的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

(六)对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将其作为评先表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惩处机制

(一)在全省年度指标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牵头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进行扣分,单项指标是多个牵头单位的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分别扣分,并与单位年度考核绩效部分挂钩。扣分分值将按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在全县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中所占权重折算后计入总分,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扣分依据及结果。

1.指标评价成绩位居全省60名及以外的,或在全州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排名位居后2名的,对牵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共同约谈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扣5分。

2.同一指标评价成绩连续两年位居全省60名及以外或连续两年位居全州后2名的,由县委书记、县长共同约谈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将存在的问题移送至县纪委监委机关,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扣5分。

3.因责任单位配合落实不力,造成评价指标在省营商环境指标评价中出现上述1、2项情形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共同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将存在的问题移送至县纪委监委机关,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扣3分。

(二)在日常工作推进落实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或本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

1.在政务服务中,存在“中梗堵、推脱绕、庸懒散”“不好办事、办不成事”,以及“吃拿卡要”等情形的;

2.对市场主体投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3.依法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故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新官不理旧账”的;

4.行政执法不规范,违法违规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超标的查封等过度执法、越权执法的;

5.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落实,执行政策变形走样、打折扣的;

6.涉及多个部门需协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不主动、不及时履行牵头职责,责任单位不配合、不支持,甚至相互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影响的;

7.对全县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与使用

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向上年度获奖单位划拨“优化营商环境奖励专项资金”,获奖单位按照奖励资金使用要求对资金进行使用和监管。

第六条 容错免责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工作过错或工作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