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障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质量和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障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质量和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药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配合疫情防控优化措施、进一步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州药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经营者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药械,不得购进未取得注册证或未备案产品,不得无证经营。

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等药品。

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