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及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5
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及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1148272X/2021-118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宣恩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发〔2020〕4号
文号类型: 宣政发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1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10号)等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县资源禀赋,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方式

设立扶持奖补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快递产业发展。

二、支持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经我县相关部门认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重点鼓励电商平台建设,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发展农村、跨境电商,支持创业创新,加强人才引培。具体包括: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五)纳入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统一管理,实现资源整合的快递物流企业。

三、奖补内容

(一)销售规模奖

1.支持电商园区集聚发展,对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规模和销售额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3.支持电商平台建设,对示范县创建以来已在宣恩新注册的电商平台或在知名电商平台新设立宣恩专馆,并实际运营半年及以上,销量在1万单以上,且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购买流量支出不在其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支持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完成年纳税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及以上,按30%的标准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5.鼓励县内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在淘宝、拼多多、抖音、快手、1号店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对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且网店年交易业务2000笔及以上、年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在天猫、京东开设网店,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且网店年交易业务10000笔及以上、年交易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点)建设和运营,对乡镇电商服务中心,年度电商交易额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村级服务站(点),年度电商交易额排1—10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年度电商交易额排11—20名的,分别给予4000元奖励;年度电商交易额排21—40名的,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贸易,对跨境电商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企业(以结汇收入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8.支持本土网红培育,对本土网红粉丝量达到20万人、50万人、100万人以上,且年带货宣恩产品销量达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二)纳税贡献奖

9.支持电商、物流园区建设,对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园区内电商、快递企业年实缴税金总量达到50万元的,奖励3万元;达到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就高不就低,不累计享受。

10.鼓励电商、快递企业发展,对年实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县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给纳税企业。

(三)场地协调、租赁补贴

11.对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办公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由县科经局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按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贴,再由电商园区举办者给予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对园区外当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40%、5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12.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网络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在园区外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3.对租赁入驻经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的快递用房,整合5家快递企业以上,由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对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保障重点品牌快递企业有序整合,对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发展快递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由县科经局负责协调县烟叶公司现有闲置厂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采取市场办法用于快递物流企业城区分拣中心用地。

(四)快递物流补助

14.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县级物流(冷链)仓配中心或自行整合5家以上物流快递企业,并融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实行统配统送,且年度针对已备案的电商(网商)主体降低物流收费标准30%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农产品上行每单1元的标准,根据电商备案企业的实际寄递量对物流企业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支持传统企业触网,对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纳税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传统企业,网销产品发货量达万单以上,按照每单1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外贸出口,对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电商扶贫

17.鼓励电商企业吸纳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根据年度社保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流水,按照残疾人3000元/人,建档立卡贫困户20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18.鼓励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电商创业,对向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并认定的创业者,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和产品检测,并对前20个贫困创业者免费提供约3000元的产品包装。

(六)开展电商示范

19.支持新零售业态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线下零售店发展新零售业态,配齐大屏广告机、电子货架签、自助下单机、自动售货机和微信商城等,建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体验店。为宣恩企业和产品提供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易平台。具体支持5家运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实体店铺发展新零售智慧小店,运营满一年、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2家运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实体店铺发展新零售体验店,运营满一年、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支持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园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和州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园等荣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开展县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每年评选出的10家县级电商示范企业,按照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1万元,第六名至第十名0.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1.鼓励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被评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给予该乡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该行政村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完善产业配套

22.鼓励物流配送智能终端建设,将智能快件箱等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规划在居民小区、学校等地,建设快递投递终端20个以上,且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获批建设的智能终端,按建设费用50%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补助,每个终端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对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平台,经验收合格投产使用后,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支持电商、快递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基础设施用地。在选址、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享受物流仓储用地政策。因地制宜建设融快递、物流、电商、仓储、公共服务等功能模块于一体的新型综合快递产业园,统筹安排5家以上快递企业所需建设用地。

25.鼓励电商人才引进,对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就业,计税年薪在12万元以上(含),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个人奖励。企业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就业部门申请同意后,自行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引进政策,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相关优待政策。

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列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县电商办申报。奖励资金兑现前,召开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领导小组会议,对拟奖励的企业、个人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确定拟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后,县电商办在宣恩县人民政府网或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奖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委对电子商务奖励资金兑现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二)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体,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企业和经营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四)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和个体,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一年。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州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