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加强全省磷石膏库建设管理,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进一步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磷石膏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和《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磷石膏库建设,促进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长江大保护、生态文明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聚焦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环保,坚持源头管控、协同监管原则,不断规范磷石膏库科学化选址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形成磷石膏库绿色安全环保发展监管合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环境污染风险,实现磷石膏库环境安全风险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助推我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全省磷石膏库建设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控,进一步明确磷石膏库选址、建设、环保、安全等要求,从2022年开始施行全省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全面提高磷石膏库建设运行管理标准化水平,有效遏制和化解磷石膏库各类安全环保风险,为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建立磷石膏库总数动态平衡机制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巩固我省磷复肥在全国优势地位,以2021年底全省47座磷石膏库为总数,从2022年开始,施行全省磷石膏总数动态平衡机制,全省每年动态平衡统筹新建磷石膏库数量,确保全省现存磷石膏库总数不超过47座,对已封场(闭库)磷石膏库和封场(闭库)后回采综合利用的磷石膏库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各市(州)新建磷石膏库应采取“先闭一,再建一”的原则,确需突破本市(州)原有磷石膏库总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平衡。严格控制新建总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磷石膏库,鼓励建设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磷石膏资源集中库,促进合理高效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强化现有磷石膏库管理,严禁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有生产生活设施的现有磷石膏库加高扩容。严格磷石膏库封场(闭库)管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放作业的磷石膏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磷石膏库应在1年内完成封场(闭库)治理并销号。磷石膏库运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要求,落实磷石膏库封场(闭库)后的污染防治要求。

四、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选址科学化

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的选址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磷石膏库建设选址。

(一)新建、扩建磷石膏库选址前期准备

磷石膏库选址应充分调查库址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统筹考虑磷石膏库规模形态、堆放工艺、环保标准、安全生产、地质环境、磷石膏输送、回水等基础条件。选址应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选库址供比选。

(二)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

1.在长江干流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一公里范围内(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大型居民区上游一公里范围内;

4.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5.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长江、汉江蓄洪区内;

6.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以及各市、县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生产项目的其他区域。

(三)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应合理避开以下区域:

1.压覆和影响下部有开采价值矿床区域;

2.地质构造复杂,有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等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3.湿地、深部有采矿活动区域;

4.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区域。

(四)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宜选择以下区域:

1.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

2.汇水面积较小,便于实施清污分流的场地;

3.库内开阔、纵深长,有足够库容和库长,能够满足设防洪水标准条件下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或相应排洪条件;

4.工程勘察结论支持库区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最终堆筑高度要求的场地。

五、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质量标准化

(一)建设质量满足环保标准。磷石膏库建设过程环保标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II类场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企业应按规程和设计规定的技术工程措施要求建设覆盖全库的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防止磷石膏库内废水及输送、排放、集水设施向周边环境渗漏,防渗层下部根据库区地下水补充、径流、排泄状况选择布置适宜的地下水导排系统,库周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对废水污染物、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实施可靠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制定环境污染针对性监测方案,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建立满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环境预警在线监测平台。

(二)建设质量满足安全标准。磷石膏库建设过程安全标准应符合《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磷石膏库应根据库区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建立可靠的截排洪设施;库区周边应设置清污分流截水沟,防洪标准必须与其等别相适应,对于高堆积坝磷石膏库的防洪标准可提高一个等别;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倾斜度等质量检测应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坝体稳定性应满足设计要求,严格按设计堆筑子坝,控制每级子坝堆置高度、平台宽度,每一级子坝堆筑完成后应组织相应工程验收;按设计要求在磷石膏堆积体中布设排渗设施,降低堆积体浸润线高度。磷石膏库还应建立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六、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程序规范化

(一)合理确定新建磷石膏库指标。各地拟新建磷石膏库前,应满足“先闭一,再建一”的要求,新建磷石膏库立项前,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已完成封场(闭库)任务的磷石膏库公告。本地没有新建磷石膏库指标的不得建设,确需新建磷石膏库的,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调剂指标。

(二)实行选址联合踏勘和技术论证。新建、扩建磷石膏库选址前,建设单位应邀请环保、安全、地质专家及相关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对拟选库址进行联合踏勘,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等多方案科学比选后,推荐拟定库址,拟定库址应满足选址科学化要求。对于地基条件存在缺陷的,应专项研究论证地基处理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按照发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四)开展磷石膏库节约用地评价。对新建、扩建磷石膏库项目履行项目节地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土地复垦方案手续,严禁使用临时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采取“以量定地”形式,用地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每100万吨新产生磷石膏配套50亩土地。

(五)开展磷石膏库初步设计。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的初步工艺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应包括区域工程水文地质调查、周边环境评价、库设计、堆筑工艺设计、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

(六)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查程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保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项目应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确保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企业应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核实把关,不得违法分包转包。磷石膏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磷石膏库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