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上半年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困难救助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7
关于申报2013年上半年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困难救助的通知
各勘测队、站、机关科室: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申报2013年上半年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困难救助的通知》精神,省总工会将对省直产业、企事业单位的困难职工(含内退人员,但不含已离退休人员)开展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职工于4月7日前将有关资料交局人教科。

一、可申请困难帮扶的两种情况:

1、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可以申报医疗救助;

2、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可以申报生活困难救助。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

困难职工或职工子女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以申报医疗或生活困难救助: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证之一的);

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7、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8、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9、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12、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血友病;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17、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18、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19、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20、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2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2、儿童孤独症;

23、脑性瘫痪;

24、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25、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26、良性脑肿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除外);脑动脉瘤;

27、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工伤除外);

28、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29、急性重症胰腺炎(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30、主动脉手术(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31、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32、阿尔兹海默氏症(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以上病种参考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77号)和《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2010年10月版)确定。

三、申报救助须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本人及配偶2013年1-3月工资条复印件一份;如没有工资条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具体工资数额;

5、出院小结或病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6、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单据起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并填报医疗费单据汇总统计表;

困难职工子女患病申请生活困难救助的,应同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患病子女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复印件。

人事教育科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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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州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