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全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8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全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持续提升耕地数量和质量,切实增加耕地面积和粮食产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恩施州州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升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为重点建设区域,不断改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产出路径,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为保障我州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元参与。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投资标准,持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

(二)科学布局、综合配套。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生产主要障碍因素差异,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齐抓共管、收益共享。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入库管理,将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产能指标转化为现实收益。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实现的收益,要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主要用于粮油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三、具体措施

(一)改进管理体制,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代建制。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全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委托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代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及变更审批程序、验收移交、建后管护等按照国家、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代建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应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建设工期、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移交管护等各方职责。项目初步设计经州农业农村局批复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并按时序进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应统尽统”。

(二)优化项目布局,实行项目整体打包设计。2023年及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县市为单位,分为新建和改造提升两类项目,统一命名为“xx县xx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xx县xx年度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或同类工程措施划分为若干单个项目进行设计。

各县市要按照《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2—2030年)》和《恩施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有效稳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合理划分标段,鼓励多方参与。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工程量合理划分标段,将相邻乡镇及行政村整合为一个标段,方便现场施工与协调管理,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代建单位要规范、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支持州内具有资质的水务、路桥、农业等地方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切实增加耕地,加强低效闲置用地和水田整治。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工作基础上,结合“三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重点分析适宜开发的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宜耕未利用地,积极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向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潜力区域布局。

持续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分析“二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三调”为“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的林地、园地、草地、坑塘水面,将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尽早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配套完善灌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基础设施。鼓励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地种植粮油。

大力推进水田垦造。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水源及土壤条件好、集中连片度高、适宜规模化种植的地块,优先纳入水田垦造范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拟选地块原则上连片度不低于20亩、坡度小于15度、水源有保障,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加大农村拆旧复垦整治力度。坚持“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原则进行复垦利用,可复垦为耕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各县市要摸排“三调”为建设用地且现状有建构筑物的拆旧复垦潜力地块,建立详实完备的台账,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要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复垦形成的农田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复垦后用途使用,不动产登记机关做好复垦项目产权登记工作。

(五)提升耕地质量,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加大土壤改良力度,采取耕作层剥离、回填、深耕、深翻、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土壤改良技术,推广紫云英、油菜等绿肥种植模式,有效提升耕地质量。建设土壤、气象、植保、环保等综合监测点和物联网,实现对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和保护。根据耕地质量等级技术规范,评定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制定项目区测土配方施肥和耕地质量提升方案。

(六)规范指标备案,完善指标调剂和收益使用机制。按照“县级初审、州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和产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收集整理高标准农田立项、验收以及耕地指标数量、质量、位置等有关数据和资料,提交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中报备入库,将新增耕地图斑和增减挂钩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加强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改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范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夯实责任,统筹抓好落实。要抽调业务精通人员,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代建工作专班,专班设在代建单位。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质量抽检(飞检)、工程复核、县级验收和系统填报、上图入库等相关工作;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招标及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变更申报、工程质量检测、单项工程验收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新增耕地核定和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投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建、供电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水资源利用、农田林网、农村道路、农村房屋拆旧和农田输变电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选址申报、协调建设施工及管理,负责做好工程后期管护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代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全过程参与项目选址、设计、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精准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落实落地。

(三)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代建管理费提取、调整、使用、奖励参照《恩施州州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代建单位按照县级报账制要求,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建设资金经施工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可后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代建单位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四项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四)强化考核与奖励。将改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考核,争取省农业农村厅对完成任务好、建设质量好的县市在下年度分配建设任务和激励奖励时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市进行约谈。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全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