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1-24
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8号)精神,为做好全州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为基础,对照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目标科学评价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的测算取整不取零,对外保留牌子的内设机构不得独立测算)。受到地(厅)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按人员总数的20%把握。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岗位设置未完成、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3]4号)有关规定的事业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下。

        工勤技能人员较少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年度段核定优秀等次名额,计算方法为:1÷(工勤技能人员数×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计算结果即为年度段。假设结果为3,即每3年可核定一个优秀等次名额,依此类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任职的两个岗位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体现“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在单位内部对相同相近岗位人员实行相互考核对比,兼顾“人与人”的比较。

        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量化测评为主,考核指标能量化的应尽量量化。量化测评采取领导测评分层级、民主测评分范围、优秀指标分层面的办法进行,要基于测评人员与被测评对象相互熟悉了解,充分体现管事管人与考核相结合,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防止优秀等次人员集中在少数部门或个别层面。

        量化测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测评,由领导评鉴和群众测评综合形成,各占50%的权重。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服务对象评价纳入测评范围,按领导评鉴和群众测评各占40%、服务对象评价占20%的权重掌握。服务对象评价可采取阅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分级分片考核:领导分级考核,主要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测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测评;事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测评。群众分片考核,指事业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可结合实际,采取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内容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工作人员互评等办法考核。

        民主测评分范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范围内民主测评,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分管领导管辖范围内民主测评。人数较少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优秀指标分层面:优秀等次指标按规定比例分别核定到领导班子、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三个层面,各层面的优秀指标不相互挤占。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核定,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报备案部门审核备案。

       优秀等次人员应根据核定的优秀指标按领导测评和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自评。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评议。

       1、群众评议。包括单位人员互评、服务对象评价。

       2、领导评鉴。领导(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给被考核人测评打分,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确定等次。考核委员会对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考核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结构。群众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四)公示。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批。考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六)备案。考核结果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七)通知个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八)复核、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视为通知送达。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未满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调入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现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军队转业干部,可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州内下派挂职锻炼、公派外出学习、州内重点工程借调人员,由现在岗单位写出评语,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考核当年晋升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及上一职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各职级内晋升等级)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年度请病事假(公伤除外)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经单位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请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负伤在病休期间的人员,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六)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和离岗退养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可简化程序),除违纪违法者外,一般作合格对待。

      (七)违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3]4号)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进行考核。

      (十一)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仍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聘期考核与续聘、竞聘工作

        对聘期已满人员,可将本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实施。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执行。

        凡岗位没有发生人员变化的,原则上可经考核合格后直接续聘。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竞聘上岗。即对原聘岗位(除专业技术一、二、三、十三级或工勤一级、二级、普通岗位外)考核位次排在倒数10%的岗位人员即竞聘保岗人员(含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同下一等级岗位符合竞聘上一级岗位资格条件并考核位次排在前10%的人员一起进行竞聘。凡原岗位落聘人员均降聘一个等级岗位,其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下调一级,薪级工资不变。

        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参加竞聘上一等级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备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岗位调整或列入“竞聘保岗”范围。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按照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五)按照鄂人〔2006〕17号、鄂人〔2007〕18号文件精神,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次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晋升一档岗位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未参加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机关工勤技能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给800元奖金,纳入绩效工资额度内执行,所需经费按奖励对象经费供养渠道拨付。    

        七、考核的审核备案

        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含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专业技术人员除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外,还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的人员又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单位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须报送下列材料: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二份。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名册》各一式二份。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要填报)一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报)一份。

       5、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未参加考核人员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份。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发放标准审批表》。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材料为: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份。

       3、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未参加考核人员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份。

上述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在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es12333.com)自行下载(纸张规格:正反两面打印、A4办公用纸)。

年度考核工作要在2014年3月10日前结束,逾期不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予补办。州直有关单位请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报备案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于2014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成立考核委员会,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能,科学量化标准,细化考核要素,制定科学的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经职工讨论(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准确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同时要慎重对待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形成激励先进、鼓励后进的积极导向机制。对利用考核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核定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名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发放标准审批表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点击下载:

附表1、2、3、5、6、7(4).xls

附表4(3).doc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