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恩州环封字〔2022〕ES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3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恩州环封字〔2022〕ES1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省恩施昊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6954851M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白果乡下村坝村水井湾组8号

法定代表人:周 宇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位于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桑枣坝的湖北省恩施昊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原朋利木业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湖北省恩施昊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废机油格并堆放在仓库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放于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桑枣坝原朋利木业仓库内的废机油格予以查封(详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废机油格。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