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8
关于颁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附件:2、《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编写说明

  附件1: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使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向正规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高水文测报能力;增强水文信息采集、处理与传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文基础设施测洪标准

(一)水位设施:

1.应能测记本站最低水位和最高水位。

2.自记设施应能测记本站历年最低水位和不低于百年一遇洪水的水位。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

(二)流量测验设施:

1.国家重要水文站中的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控制站应能施测百年一遇的洪水,其它国家重要水文站应能施测50年一遇的洪水。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能施测到堤 防防洪标准水位的洪水。

2.省级重要水文站和一般站应能施测30年一遇的洪水。

3.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应急措施。

(三)报汛设施:

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必须确保雨、水情能按拍报任务书及时报出。

二、水文基础设施防洪标准

(一)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

大江大河及其重要支流控制站,应高出百年一遇洪水水位1.o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高于堤顶高程。

其它站应高出50年一遇洪水水位或建国以来出现的最高 洪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高于堤顶高 程。测站应设置高水观测通道。平原地区的测站,观测设 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备有应急方案,站房要确保在发生特大洪水时测站人员仍能坚持测报,安全存放资料和器材等。

(二)专用变压器应高于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专用供电线路及通讯天线应高于历年最高洪水位5.om以上。

(三)河岸、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 因崩岸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四)有浮标法、比降面积法测流方案的站,应建设保障 测洪人员安全的观测道路。

(五)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12级台风。

三、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观测场、实验场及其他生产场地的面积范围及四周条件要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断面标志、定位标志和测验河段保护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

3.雨量、水位观测应采用长期自记,应用固态存储技术。根据需要,有报汛任务的站(点)应配置雨量、水位遥测系统,实现实时传递到中心站和预报部门,并具有应答召测功能;雨量观测场地、基本水尺断面离站房较远或有多处基本水尺观测断面的测站,应采用雨量、水位向站房快速传输技术。

4.测站应安装程控电话,报汛站应配移动电话,或配备无线话传电台和相应的备用电源。报汛站应有两套不同方式的报汛设备。

5.水文数据传输方式视情况可选用卫星平台、短波(超短波)电台或计算机网络及公用通讯网系统等。并应有两套不同的系统,以互相备份。

6.巡测基地和驻测站应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7.巡测队和测站应根据《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对水文设备及时维护、更新、报废。

(二)生产、生活用房

1.巡测基地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宜设立在县城及其以上城镇。

2.巡测基地和驻测站应有供水、供电、取暖、文化生活等设施。

3.测站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建设标准,应能满足在发生大洪水时保证人身安全和继续工作的需要。

4.生产用房应配置空调设施。办公、生产用房的面积可根据需要,参照下列标准建设:

(1)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应为6m。

(2)缆道操作房面积:电动缆适应为 20m;手摇缆道应为 12mZ;

(3)泥沙分析室面积:巡测基地应为 60m\驻测站应为 40m2;

(4)水质分析室面积:巡测基地应为 400-600m\

(5)档案资料室应符合档案资料安全保管的要求,巡测 基地面积应为 40m\驻测站应为 20m\

5.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设标准要符合国家或地方 的有关规定。

(三)水位观测设施设备

1.采用浮子式自记水位计的测站应建造自记井。仪器室面积应不小于 Zm<有报汛任务的站应设接地和避雷装置。

2.采用压力式、超声波式或其它形式的自记水位计的测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相应设施。

3.测站应设立观测基本水位的直立式、倾斜式或矮桩式水尺;修建1.0-1.5m宽的安全观测道路。

(四)雨量观测设施设备

l.雨量观测应建观测场地,并设有高洪通道。站房至观测场地应修建1.om宽的混凝土观测路。

2.雨量观测要配有远传和固态存储技术的翻斗式自记雨量计,对不具备建雨量观测场条件的站可采用杆式雨量计。

(五)流量测验设施设备

1.测站可根据测验河段水文特性,选择机动测船、吊船过河缆、吊箱、缆道等测流渡河设施。

2.配备稳定可靠的定位设备,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激光或红外测距仪、断面标志索等。

3.测流缆道应设置避雷装置。电动缆道应采用变频调速等装置,并配备相应备用电源。

4.不能建浮标投放器和需要高洪交通工具的站应配置快艇。

5.测验任务繁重的大江大河站,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等先进仪器。

6.重要水文站应根据需要配备漫滩、溃口流量测验设施。

(六)悬移质泥沙测验设施设备

1.悬移质泥沙测验宜逐步推广使用积时式、皮囊式及其它先进、适用的泥沙采样设备。

2.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控制站可配备现场测沙仪。

(七)水质监测设备

1.应配备适用于水环境监测的高性能监测车或监测快艇。

2.配备满足水环境监测所需的常规仪器设备。

3.根据需要逐步配备先进的水质监测仪器。

(八)巡测设施配置标准

1.巡测队应配备具有快速反应、装备齐全的巡测车、巡测船或巡测车拖带的巡测艇。

2.巡测车、巡测船(艇)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下列仪器设备:

(1)常规流速仪法微机测流系统或多普勒超声波测速仪;

(2)压力传感、超声波测深仪;

(3)光电法测沙仪或现场测沙仪;

(4)可监测PH值、电导率、温度、溶解氧等参数的便携式水质监测仪;

(5)GPS或微波定位仪,或激光测距仪;

(6)100m射程探照灯;

(7)便携式计算机;

(8)全站仪;

(9)充气式快艇;

(10)汽油发电机;

(11)通讯设备。

四、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编写说明   今年,长江流域发生了继1954年以来的又一次全流域性大洪水,嫩江、松花江及黑龙江上游于支流发生了特大洪水和大洪水。在抗御这场洪水的伟大斗争中,广大水文职工不顾个人安危和家庭财产损失,忠于职守十奋力拼搏,以超常的方式坚持水文测报,为夺取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充分暴露出水文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水文测报基础设施标准偏低,设备陈旧落后。面对超历史的大洪水,许多水文站是在拼设备、拼人力,这样的状况既影响到测报的精度和报汛的时效,也危及测报人员的人身安全。随着江河测验河段堤防防洪标准的提高,原有测站的基本测报设施标准已不能满足防汛的需要。水利部1992年颁发的《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队结合建设标准》中涉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已明显偏低,需进行修订。由于“标准”的修订出版,需进行系统的调研和分析试验,且还要经过编制审批过程,而目前水毁工程恢复工作迫在眉睫,为避免水毁水文基本设施的低水平简单恢复,保障今后抗大洪时的水文测报工作能正常进行,提出更新改造建设要求巳刻不容缓。为指导各地制

定水文水毁恢复计划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部水资源水文司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经过认真调研分析,并在征求有关流域、省。

  自治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旨在提高新建和改造的水文测报设施的防洪能力、测洪能力和报汛能力,保障高洪测报中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物损失,保证在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做到标准化、正规化。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近年来实行站队结合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早在1992年制定《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队结合建设标准》时,就已经遇到对站队结合的建设标准很难作定量硬性规定的问题。制定《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也同样要面对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流域水文机构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意见中未涉及方面,仍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州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