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29
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河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省水网密布,河湖众多。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突出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打造河湖生态景观。
  二是坚持党政主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责任体系,明确河湖长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做到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坚持属地为主、适当补助。河湖长制工作以属地为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会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安排河湖生态环境管理资金给予补助,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河湖长制工作。
  五是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执法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六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前,建成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河流管护目标: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长江干流水质优良的比例达到100%,汉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长江、汉江支流纳入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以上,其他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5%以上;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登记工作。
  湖泊管护目标:确保列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形态稳定;确保水质不恶化,城中湖水质Ⅲ类以下的,提升一个水质等级;确保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养殖、旅游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
  遵循河湖自然生态规律,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五)确定河湖保护名录。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划定省、市、县三级河湖保护名录。其中省级河湖保护名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级河湖保护名录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六)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湖管理与保护机构,要落实管理职责,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管护人员,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七)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到2018年,全省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八)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2018年底前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完成大江大河和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划定可采区、可采期和禁采区、禁采期,依法做好采砂许可工作。加强涉河涉湖事务管理,规范和整顿砂场、码头;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沿岸绿化,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空间均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九)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河湖排污口调查,加快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截污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湖泊水体污染,确保污水无直排。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对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的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村镇污水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加强增施有机肥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湖、湿地补水。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严格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十)强化水环境治理。建立水环境目标管理制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理,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2018年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构建自然生态河湖,维护健康自然河湖岸线和天然深潭浅滩、泛洪漫滩。(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一)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大力实施河湖连通工程,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二)加强执法监管。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制度,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三、组织形式
  (十三)建立四级河湖长。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第一总河湖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河湖长,分管领导任副总河湖长。跨市(州)重要河流、重要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湖长延伸到村级组织。(十四)河湖长职责。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省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为牵头单位。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市、州、县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十六)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置。省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各市、州、县相应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明确责任主体,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河湖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十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省相关部门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整合部门涉河涉湖项目资金和资源,统筹支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确保河湖长制全面推行。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落实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经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岸线补偿制度。(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统一纳入省委、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二十)建立奖惩问责机制。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与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干部实绩和任用挂钩,对成绩突出的河湖长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在河湖管护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排名靠后的河湖长,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河湖长约谈,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二十一)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对河湖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湖长名单。主要河道、湖泊岸边显著位置要竖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聘请当地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定期对河湖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河湖保护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二十二)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实施河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河道、湖泊生态保护管理、用水节水等水情教育,增强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意识。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增强社会各界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州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