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1
【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七届一次全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修订完善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删除办法中“装修贷款”的相关内容。

修改依据:2018年六届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取消装修贷款”。

(二)第五条中增加“在宜荆荆恩城市群内或州外户籍地”。

修改依据:(1)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在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2)2022年4月《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5号)要求“积极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在我州购房贷款享受州内职工同等政策”。

(三)第五条中增加“异地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适时调整”。

修改依据:(1)2018年六届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开展武陵山龙山来凤经济协作示范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试点业务,其间暂停州内其他异地贷款业务”;(2)2021年六届五次管委会审议通过“拓宽异地贷款试点范围,允许宜荆荆恩城市群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三峡、葛洲坝、沙洋监狱分中心)在恩施州购房,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四)第八条、第九条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具体贷款额度”的具体内容。

修改依据:(1)2022年4月《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5号)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主借款人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含单身职工)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加大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支持,持‘楚才卡’A卡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持‘楚才卡’B卡或‘硒谷英才卡’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2)2018年六届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建立可贷额度与缴交基数、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挂钩的机制”。(3)2021年六届五次管委会审议通过“调整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额度的公式,增加缴存时间系数和单位缴交比例系数”。

(五)第十二条删除“用作抵押的房屋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抵押物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40年且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按照贷款总额的5%缴纳保证金”,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的房屋抵押风险由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供保障,保障比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的2%”;第二十条增加“期房按揭贷款的预告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后,保障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风险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方可解除监管”。

修改依据:(1)全面落实州政府推进政务服务“清减降放”工作要求,压缩贷款申请审批时限;(2)落实2022年4月《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5号)文件要求。

(六)第十五条将贷款申请三级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同时增加“对大修住房、州外购房、异地贷款或对申请材料、承诺信息有异议的,须进行贷前真实性调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完调查程序”。

修改依据:全面落实州政府推进政务服务“清减降放”工作要求,压缩贷款申请审批时限。

(七)第十七条“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在办理好合同签订、担保等手续后,公积金中心签发支付凭证,发放贷款”修改为“担保手续办妥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全额拨付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期房按揭贷款资金全额拨付到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修改依据:2018年六届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贷款资金必须全额拨付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八)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虚构劳动关系、突击开户恶意补缴、恶意提高缴交基数、贷后恶意停缴和降低比例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修改依据:2021年六届五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为防范‘伪缴存’‘贷立停’问题,加强对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审查,是否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补缴、恶意提高缴存基数、恶意降低缴存比例、虚构劳动关系等‘伪缴存’情形,加大对‘伪缴存’‘贷立停’的处罚力度”。

二、新增内容

(一)第六条第(六)款增加“申请购房贷款的,须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商业门面、公寓、住房作为抵押物”。

新增依据: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第3.2.1条第12款要求“拟提供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二)第七条增加“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已婚的,其配偶为不可撤销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前解除;单身职工贷款申请后,因婚姻变化新增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的,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前解除”。

新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新增第十六条“经办事处(营业部)三级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1个月内办妥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否则,公积金中心自动退回贷款申请”。

新增依据: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实务工作中,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不及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存在长时间拖办现象,最长的达到24个月。其间存在贷款审批政策变化及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变化、信用状况变化等风险因素。因此,此项政策调整的目的是,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降低业务风险。

(四)增加“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委会调整的政策,按照本办法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

新增依据: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原则,在窗口执行中应制定更加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全方位防范业务风险,保证政策的公平公正,减少自由裁量,增加制度的刚性约束。目前,公积金中心执行的是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并由管委会印发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为及时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解决窗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随时调整相关业务政策,为保证相关政策在业务操作规程中及时更新,建议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管委会调整的政策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