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1
【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七届一次全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修订完善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第五条“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修改为“不包括外籍人员”。

修改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要求“支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

(二)第七条“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修改为“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修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修改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修改依据: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1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四)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恩施州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修改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恩施州城镇在岗职工或恩施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修改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第一条“明确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

(五)第十九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下列情况确定:(一)单位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前设立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二)单位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设立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自单位设立之月起补缴。(三)其他情况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制定补缴方案,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修改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包括以下补缴范围: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修改依据: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14条明确补缴情形。

(六)第二十五条“职工由恩施州外调入的,职工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本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给异地中心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本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修改为“职工由恩施州外调入的,在恩施州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将恩施州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额转入”;第二十六条“职工调出州外的提供调动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凭异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并办理账户销户手续”修改为“职工调出恩施州外或离职后在州外就业的,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将恩施州内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额转出”。

修改依据:1.《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2.住建部开发的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及流程发生变化,全国范围内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

(七)第二十七条“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在调动当月提供批准文件或者调动证明等材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修改为“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或离职后在本州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

修改依据: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清减降放”,进一步减材料。

(八)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为职工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向缴存单位发放对账单,单位应当将职工对账单位张榜公布,并将对账回执在15日内返还公积金中心”修改为“职工可以通过‘恩施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线上平台进行查询”。

修改依据: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拓展线上服务渠道,落实业务事项“全程网办”。

二、新增内容:增加“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委会调整的政策,按照本办法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

新增依据: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原则,在窗口执行中应制定更加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全方位防范业务风险,保证政策的公平公正,减少自由裁量,增加制度的刚性约束。目前,公积金中心执行的是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并由管委会印发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恩施州公积金管发【2019】1号)。为及时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解决窗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随时调整相关业务政策,为保证相关政策在业务操作规程中及时更新,建议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管委会调整的政策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